近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盒等疫情防控物資申報相關事項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海關總署為便利企業申報和海關高效監管,進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資申報準確性,服務疫情防控大局的重要舉措。薄膜過濾器本次公告,主要做了以下調整,包括:在稅則中增列商碼“3002.2000.11”、“3002.2000.19”、“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新增上述編碼成交計量單位申報要求,明確防護服的適用范圍。同2019年版稅則相比,在稅目3002.2000、3002.1500、3822.0010、3822.0090下新增了專用于新冠疫苗和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的國內子目,企業可用更準確的商品編碼開展申報,同時利于海關貿易統計。
\為便利企業申報和海關高效監管,進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資申報準確性,服務疫情防控大局,現就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等疫情防控物資進出口申報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相關商品編碼
(一)增列商品編碼“3002.2000.11”,商品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劑量或制成零售包裝”,適用于已配定劑量或制成零售包裝、直接用于人體的各類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
(二)增列商品編碼“3002.2000.19”,商品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劑量或制成零售包裝”,適用于直接用于人體的各類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原液。
?。ㄈ┰隽猩唐肪幋a“3002.1500.50”,商品名稱為“以免疫制品為基本特征的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檢測試劑盒,已配定劑量或制成零售包裝”。
?。ㄋ模┰隽猩唐肪幋a“3822.0010.20”,商品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檢測試劑盒薄膜過濾器,稅目30.02的貨品除外”。
(五)增列商品編碼“3822.0090.20”,商品名稱為“其他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檢測試劑盒,稅目30.02的貨品除外”。
二、關于上述新增商品編碼的成交計量單位申報要求